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行《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自2021年6月30日起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区划方案》要求,现对《区划方案》补充说明如下: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二、市内高速公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三、市内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客运站场、货运站、港口码头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站场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联系人:黄丹敏,联系方式:0660-334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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