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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18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环评审批领域“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推进我市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制造业当家”的指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以更科学、精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力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开展同类型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降低企业环评成本,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助力汕尾推进“百千万工程”建设,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小微企业项目

  产业园区(含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9类工业项目;

  3.年用溶剂型(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黏剂使用量在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 10 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条件。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主体和责任

  1.同一园区、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该建设单位作为打捆环评实施主体,可以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同一园区、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开展打捆环评,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由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也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建设单位共同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分别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建设共享设施的园区或工业地产建设单位在引进多个同类建设项目时,可以作为打捆环评的实施主体,由其委托环评中介编制打捆环评报告。企业须与园区或工业地产建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污染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建设单位共同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

  (二)环评编制要求

  1.同类建设项目整体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相关要求开展整体环评,可以共享规划环评中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提出统一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等,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2.整体环评编制应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与环境污染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为子项目独立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奠定基础。

  3.整体环评审批完成后,若存在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子项目可单独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同类建设项目若均满足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则整体环评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若整体环评中各子项有适用于开展“常规审批”的,则整体环评需按规定开展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即“常规审批”。

  (三)环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与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一致。若打捆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 由市级审批。

  1.申请。打捆环评审批申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一致,建设单位通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不宜公开的内容需提交说明,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各单位在收到打捆环评文件报批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对明确不符合打捆环评审批改革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打捆环评审批项目,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并公示。在环评批复中须明确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科室要强化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研究,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内环评审批的工作实际,专题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强力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各分局应主动向辖区企业宣传打捆环评政策,通过审批窗 口、电话等途径进行项目咨询时,主动告知企业关于打捆环评的政策内容,正确引导企业打捆环评审批,并及时总结环评打捆审批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台、报纸等方式,大力宣传打捆审批典型经验,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更加便民、高效的审批氛围。

  强化主动服务。对明确开展打捆环评的企业,各单位要主动提前介入,及时将生态环境方面政策告知有关企业,全力做好全流程服务,指派专人包保,做好打捆环评的前期指导、跟踪协调、包保服务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打捆环评审查,确保环评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打捆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按照“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监督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措施及要求,督促指导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 自主环保验收情况的抽查力度。在项目正式运行后,重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编制质量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依规对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建设单位人员予以处理;对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自主环保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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