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我局将开展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采购工作,现邀请各有关单位参加报价。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项目基本内容
在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提供交通保障租赁用车服务。租赁方式为日租,主要提供公务人员出差检查社会车辆用车服务,始发地一般为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去往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汕尾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广州市等地区。
(二)服务要求
1.车辆要求。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优先使用国产品牌和新能源汽车。租赁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T) 以下;租赁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 万元。确因情况特殊实际需要,租赁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2.安全保障。中标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出发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不良车况车辆严禁上路。必须提供证件齐全、车辆性能良好、清洁卫生、设施齐全的车辆。提供车辆经公安车管等部门年审检验合格。
3.驾驶员要求。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驾驶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4.事故处理。在租赁车辆、使用派遣司机期间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违章或其他类型的处罚、财产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与采购人无关。但如果损失系由采购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5.保险条款。中标人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以采购方为受益人的交强、盗抢、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等险种。
6.派车要求。采购人应至少1天前向中标人确定此次用车时间、所需车型,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按采购人的要求立即负责安排所有车辆,出发前1天告诉采购人车辆号码、驾驶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若中标人无法安排,应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反馈采购人。
(二)采购项目预算
本次项目采购预算暂定30000元以内,具体费用数额以实际租赁产生费用为准。
(三)报价要求及付款方式
邀请各有关单位报价应体现各类车型、各个到达地点区域的日租单价,本单价应包含司机费、燃油费、高速费(ETC过桥费用)、给予采购方投保费等除司机外出食宿费用外的一切费用。因采购人原因需要出汕尾市外参加会议或在汕尾辖区内因其他公务等情况需留宿的,司机食宿自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列入服务费用,具体食宿标准另行商定。
费用原则上采用“一租一结”的方法进行结算支付,每次租车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在《费用清单》中体现,作为中标方向采购方申请付款的依据,租车业务完成后由中标人开具发票向采购人进行一次性费用结算。
二、投标人资格和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二)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密封报价要求
2024年7月17日(公示期三天)下午下班前,请将密封报价单和活动方案提交至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将根据报价金额和方案(或协议框架)评选相关供应商。联系人:钟舒伟,联系电话:0660-3333135。
四、注意事项
(一)无论中标与否,密封报价资料都不予退还。
(二)如贵单位中标,我局将书面通知。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