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列项目由局机关负责审批(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位于汕尾市城区、华侨管理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内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海洋工程项目。
五、涉电镀、漂染、鞣制工艺的项目和“两高”项目。
六、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其中黄江(含东溪)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吨及以上项目。
上述项目外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授权局各派出机构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各相关派出机构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汕环办〔2022〕89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正式发文_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层级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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