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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荐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的函

发布日期:2019-05-14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粤环〔2012〕8号)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建立我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推荐事宜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具有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五)服从安排,保障参加相关活动。

二、推荐及评聘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专家填写《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单位推荐的,由专家所在单位在专家推荐表“单位意见”一栏填写意见及加盖公章。请各自荐个人或推荐单位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汕尾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和《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推荐表》报送我局(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二)我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审议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在汕尾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入选人员进入汕尾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并在汕尾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公示,聘期5年。

三、专家职责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林同志;电话:0660-3344220;

电子邮件:1054315084@qq.com;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段;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1.环境应急专家分类

      2.汕尾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

      3.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19513

环境应急专家推荐附件(电子档).rar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荐汕尾市环境应急专家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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