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进一步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全市所有行政区域(过境高速、国道除外)。
二、限行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10时。
三、在限行时间内上述限行区域,禁止一切黄标车通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200元、记3分。
五、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以及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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