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要求,我局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各排污单位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提交《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单位耗能情况如水、电、气等缴费单据,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转移联单,监测报告等)。 二、2017年第一季度未向我局申报的,应在2017年4月15日前补充申报。 三、各排污单位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拒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我局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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