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林水务和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管理,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二、一般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市、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备案;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林水务和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国家、省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规章制度后,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暂行)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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