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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夜间建筑施工噪音临时排放 审查程序及规定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 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许可范围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22:00-6:00)连续作业的;

  (二)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的。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施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大厅或生态环境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3.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施工内容(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意见书;

  4.其他。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公示

  施工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夜间作业前,应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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