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许可范围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22:00-6:00)连续作业的;
(二)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的。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施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大厅或生态环境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3.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施工内容(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意见书;
4.其他。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公示
施工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夜间作业前,应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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