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报送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 刘诗露
审稿:(实名,逐级)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庄文检索主题司: 非法电镀、污染环境罪、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非法电镀作坊的污染环境刑事案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19年5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在陆丰市南塘镇上方池红永农场成功查获一家非法排污的电镀作坊。该电镀作坊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场抓获2名员工被移送警方行政拘留。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19年5月3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位于陆丰市南塘镇上方池红永农场电镀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非法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该非法电镀作坊主要从事电镀加工小五金配件,现场有两间生产车间(均为铁皮钢筋结构,其中1号车间占地约150平方米,2号车间占地约200平方米),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有电镀槽3条(1号车间1条,2号车间2条)、离干机1部、滚桶机2部、待加工的产品一堆及加工好的一部分产品,车间内发现有1条白色的PVC管道直接连接到该车间附近的土坑。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配套任何防治污染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清洗池废水未经处理,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执法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捉获的员工杨某和纪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执法人员会同陆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电镀作坊1号车间、2号车间和厂外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送第三方监测。
2019年5月7日,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废水监测报告(YHK20190505(6660)012),其中1号和2号车间评价标准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外水池废水数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Ⅴ类标准。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1号车间铜超标4.84倍、铬超标166倍、镍超标181.4倍;2号车间锌超标18399倍。厂外水池废水锌超标789倍、铬超标34.2倍。
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该非法电镀作坊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19年6月6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联合当地镇政府依法对该厂进行拆除。根据陆丰市公安局要求,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案发现场周边环境的污染损失估算,为诉讼提供相关依据。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1.该电镀作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外排到环境,非法排放的清洗废水中所测项目中:1号车间铜超标4.84倍、铬超标166倍、镍超标181.4倍;2号车间锌超标18399倍。厂外水池废水锌超标789倍、铬超标34.2倍。严重污染周边水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2016年12月23日印发,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以及根据《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5.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129号)第六大点的二十一项:“《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重金属’不仅指铅、汞、镉、铬,还应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6.该案的电镀作坊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含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该厂外排生产废水中的铬、镍和锌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逐步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严格环境执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是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也是全体环保人的内在心声。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镇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生态环保部门刑事司法移送等强有力手段,惩处力度大,对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树立生态环保部门“铁腕治污”的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此类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一方面,生态环保部门应不断加大对辖区的执法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后,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协助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姑息,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