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公告公示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未批先建                             

案例报送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供稿: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叶少南            

审稿: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郑建康副局长 黄仲宾局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普法 案例 环评 未批先建    

二、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情简介

经环评与排放管理股工作人员反馈,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报送的环评文件,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新建项目已经开始动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建设,正在安装设备。2020年4月1日,陆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溪东村城南工业区的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编制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立案条件,应给予立案。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4月1日,陆河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溪东村城南工业区的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编制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陆河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并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

2020年4月3日,结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立案条件,对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0年4月4日,陆河分局向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0〕8号),责令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处罚原则,经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一致同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罚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陆河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4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罚人民币1万元。该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陆河分局提交了《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缴款票据,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停止建设,积极配合查处和整改。

2020年6月4日,鉴于该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落实陆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重在纠正”的原则,认为已经达到执法目的,经讨论一致同意对此案件作结案处理,并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巡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三)法律分析

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销售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汽车美容,二手车交易,二类机动车维修,拖车服务。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明确将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行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别范围内。依此规定,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建设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企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永久性工程已经开工建设并且基本完成建设。对此,陆河分局在查明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二、处罚人民币1万元。

“未批先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以及规划、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等行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保护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能够在项目实施前预测环境问题并提前采取措施,有效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于项目实施之前,具有较强的预测性、客观性和综合性,为决策机关提供科学评判依据,以决定是否开展项目以及如何以最小环境危害的方式开展。

在本案中,陆河县某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此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对此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建设、处罚人民币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四)典型意义

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陆河县属经济发展后发地区,小微企业占比重,企业发展模式较为粗放,企业对生态环保的理念认识不够,守法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低更是通病,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通过此案件,陆河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多次邀请企业负责人到陆河分局,跟企业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环保手续涉及的法律法规,企业也认识到了错误,积极配合整改。陆河分局通过行政处罚案件,以“重在纠正”的原则积极向企业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渐影响企业环保意识,改变企业发展模式,改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让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