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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情况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广东省第四批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9年3月向我市移交了汕尾市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粤环函〔2019〕313号),要求我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经组织对省第四批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汕尾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查清了移交问题的原因,厘清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现将问责情况公开如下:

  一、关于“汕尾市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

  关于7个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海丰县公平镇、可塘镇、梅陇镇,陆丰市碣石镇、甲子镇,陆河县河口镇、螺溪镇)项目建设不同程度滞后的问题,市县(市)两级纪委监委已于2018年7月对29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经报汕尾市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再启动问责,由市委、市政府责成市负责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再追究相关责任。具体问责情况是:

  1.对海丰县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共问责9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科级干部8人:1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3人予以诫勉。

  2.对陆丰市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共问责9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予以诫勉;科级干部7人:4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1人予以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2人予以诫勉;科级以下干部1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对陆河县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共问责9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予以通报;科级干部6人:3人予以通报,3人予以诫勉;科级以下干部1人,予以诫勉。

  二、关于“汕尾市陆河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

  2016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现场检查发现,汕尾市陆河县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内3座水电站未建设洄游通道问题。2017年12月,陆河县人民政府制定《广东陆河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环保存在问题整改方案》提出要在2018年12月前完成该保护区内3座水电站建花鳗鲡洄游通道建设。2018年10月,广东省第四批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汕尾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时,发现陆河县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洄游通道建设项目工程仍停留在设计阶段。截至2020年4月26日,陆河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洄游通道建设工程才进入尾声。经核查,对2名科级干部进行问责。鉴于二人认真认错态度诚恳、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分别给予诫勉、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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