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23〕15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对《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发现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部分声功能区边界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执行,对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形成了《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补充说明》。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自然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
受理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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