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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准予汕尾市城区适新木制品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29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城区适新木制品厂:

  贵单位于2022年12月19日报送的汕尾市城区适新木制品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要分析)、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等材料收悉。我局已进行现场查勘和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就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用水安全的影响向市水务局征求了意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铜鼎山排洪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经度:E 115°22′15.96″,纬度:N 22°49′27.68″)。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为新建(补办手续),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污口大小为DN50,设计排污能力为5吨/日,污水处理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三、应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论证报告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避免污水直排入河。

  四、在排污口试运行3个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落实自行监测有关要求,并在每年2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质数据应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入河排污口口门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六、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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