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下称“海丰分局”)接相关镇政府反馈线索,在公平镇、可塘镇分别查获约30吨和60吨的固废,两地固废性状高度一致,呈黑色粉末状,发出强烈刺激性气味(尿骚味),且遇水会冒白烟并呈板结状,疑似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海丰分局立即联合属地镇政府展开调查,走访周边群众,调阅镇、村监控视频,并协调公安机关调取道路交通监控溯源,确认涉案固废分别由中山市古镇镇、肇庆市四会市运出。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海丰分局、海丰县公安机关、属地镇执法人员先后前往中山市古镇镇、肇庆市四会市,并在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深入调查,最终锁定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会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产废源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除了公平镇、可塘镇两处非法倾倒点外有另一车固废填埋在海丰县联安镇某处,约20吨。经第三方资质单位鉴定,上述三处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类别:HW48)。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犯罪,海丰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移交检察部门批准逮捕。
三、案件启示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较常发生在郊外等偏僻地方,具有隐蔽性强、作案时间短的特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镇、村建立日常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发现非法倾倒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充分发挥《汕尾市生态环境部门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行刑”密切衔接,提高办案质效。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镇政府、村委之间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借助镇村监控、交通监控系统快速锁定可疑目标。同时,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汕尾、中山、肇庆三地多部门及时联动,织密法网令违法分子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