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豁免包括放射性物质与射线装置豁免,其中使用射线装置符合豁免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厂家对射线装置办理了最终用户豁免手续,并由生态环境部进行公告的,该类情况不用再办理其他豁免手续;二是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初步自辨为可达豁免条件,按照环保部第18号令豁免章节的要求准备材料向我厅申请。一旦豁免的射线装置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高于豁免水平的需要申请有条件豁免的应向生态环境部备案。我厅辐射业务窗口电话为:020-87531393,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我厅会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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