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辐射放射

含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答:GB18871-2002有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废液活度浓度满足总α≤1 Bq/L、总β≤10 Bq/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