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辐射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首先应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向本单位辐射防护管理部门报告,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如涉及放射源丢失,或人为因素故意造成辐射损伤而涉及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因此应急预案中应给出环保、卫生、公安各部门的联系电话。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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