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辐射放射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向哪些部门报告?

发布日期:2021-10-07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答:辐射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首先应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向本单位辐射防护管理部门报告,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如涉及放射源丢失,或人为因素故意造成辐射损伤而涉及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因此应急预案中应给出环保、卫生、公安各部门的联系电话。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