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辐射放射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是否需要做电磁辐射评价?

发布日期:2021-12-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详细问题:本项目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热电联产项目,主要生产产品为发电和热蒸汽供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不属于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项目。现存在疑问:厂区内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配套设置变压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是“D4412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类别是“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7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是否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 24-2020)进行电磁辐射评价?若需要做,是否做电磁辐射专章,或是需要另行单独做电磁辐射的环评报告表?

答:热电联产项目,厂区内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配套设置变压器。如果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需要编制电磁辐射专章。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