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我司为铅锌矿矿山采选企业。目前拟进行环保验收,根据相关要求,核辐射需与环保验收同时进行。我司环评于2008年批的,当时只有环评批复,没有核辐射批复。环保验收目前卡在了核辐射验收,当年批的核辐射专章并没有明确相关验收因子和执行标准。请问我司现在应根据什么文件进行验收?如何选取验收因子和执行标准?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54号公告),铅锌矿开发利用项目如果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可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HJ1148-2020)》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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