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辐射放射

仅销售Ⅱ类射线装置手续办理

发布日期:2023-02-12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在广东省内仅销售Ⅱ类射线装置,销售过程不暂存、不安装调试、不运输等接触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后,是否还需要办理销售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按照辐射安全许可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贮存、不安装使用等技术辐射工作场所活动的应办理仅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