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令第48号)第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印制电路板行业排污许可证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该规范目前已印发实施。
现行法律暂未对危险废物转移设置前置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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