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固体废物

关于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问题

发布日期:2022-01-04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详细问题:关于固废法中一些条文疑问如下:

情景:A公司产生印染污泥,B公司为污泥收集单位,且A公司已核实B公司有收集及转运服务资质,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转运合同,该合同中未明确B公司如何处置或者转运到哪家公司进行处置,因此A公司对于印染污泥的处置方式不知情。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六条,在上述情境中,B公司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污泥最终处置单位?还是A公司从B公司口头得知处置单位即可?A公司是否需要跟最终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形成三份合同?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在上述情境中,若B公司未按规定转运污泥处置单位,或最终转运的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污泥,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A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