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工企业使用的切削液废弃后,先进入企业自有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回收利用部分水,剩余的液体作为危废处理,是否可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企业自建设施利用处置自身危险废物,需转移处置的部分应依法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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