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请问,经营危险废物超核准经营规模,但不超过批准年经营规模20%,可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有上述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请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鼓励企业依法技改扩建,进一步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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