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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接的B公司是否可以仅办理排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1-04-14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详细问题:A公司在东莞市已取得环保审批、环保验收合格等手续,但由于2018年经营不善,被司法拍卖。我司B已成功司法拍卖所得A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在产品、产能、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等都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不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我司想咨询,我司可以继续使用A公司的环保资料,仅需以新承接的B公司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就可以了吗,是无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了?

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并按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及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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