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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详细问题: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时,建设项目建成并投产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此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追溯期限从何时起算?若认为从项目建成投产时起算,则因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无法进行处罚;若认为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则不受追溯期限影响,环保主管部门仍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2条,未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执法处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行政相对人若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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