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现有一玻璃钢游艇生产项目,游艇最外层为胶衣,不进行喷漆处理,胶衣是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喷在木模具上,经交联固化反应做结构层,最后脱模。不似油漆作用于产品表面。 项目在模具上喷涂胶衣作为结构层,后期可能需要对产品表面进行些许胶衣的修涂。 请问这个情况是否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定义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的Ⅰ类项目?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涉及“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类;“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I类;“其他”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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