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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3-22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请问本条规定第(3)点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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