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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竣工环保验收废气排放形式发生改变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发布日期:2022-02-02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详细问题:建设单位遵循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环保建设要求,需对搅拌站的生产区域进行厂房全覆盖,即在生产区域用钢结构厂房进行围蔽封装,防止粉尘向周边环境扩散,并在封装区域内配置雾化喷淋设备,将经过净化过滤后的水高压雾化,在运动中对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进行有效的吸附,从而更好的抑制粉尘扩散。因此,筒仓呼吸口和搅拌的粉尘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27m、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排放形式最终转变成了无组织排放,但该变化更有利于减少粉尘的排放(因为经过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的筒仓呼吸口和搅拌粉尘废气再经封装区域内配置的雾化喷淋设备处理后通过门和窗户进行无组织排放)。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属不属于重大变动?竣工环保验收期间,是否需要进行有组织排放监测?(即筒仓呼吸口和搅拌主楼的排气筒是否需要监测颗粒物并进行评价?)

答:本项目如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建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判断项目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属于重大变动,则应按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验收管理,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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