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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就“饮用水水源”有关法律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 汕尾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地环境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日前,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类、保护区划分、法规条例等有关知识答记者问。

汕尾日报记者:邓良琼

问:什么是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分类该如何界定?

答: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问:什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怎么区分?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按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般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问: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要达到何种标准?出台了哪些规定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答: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了规定。

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有范围内禁止十四类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如:毒鱼、炸鱼、电鱼),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还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旅游设施、码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禁止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以及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问: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何种责任?

答:这要视情况而定,一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及违法行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三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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