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6-27
【风险提示】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 2021-10-15 17:05
  • 来源: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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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外省部分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涉嫌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交易场所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7号)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有关要求,金交所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包括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局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我省目前未批准任何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亦未批准其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在我省从事交易场所业务。

  二、省内企业应当选择合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主动规避与外省金交所跨区域展业合作,不通过其交易平台登记备案、挂牌交易非标债务融资工具,不借道金交所向个人投资者推荐销售产品,不得借助金交所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省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为金交所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支付结算、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问题要稳妥有序处置。

  四、请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谨慎识别金交所相关信息,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如投资遭受损失,风险自担;若发现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违规展业,请及时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投资者如发现不具备交易场所的资质但实际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即“伪交易场所”),请及时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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