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典当、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我省寄售行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近期发现部分寄售行以“典”“当”“典当”等字样开展业务宣传,诱导客户抵质押二手车、金银制品、房地产等,非法向客户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涉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等规定。部分寄售行虽然未以“典”“当”“典当”等字样开展业务,但是存在诱导客户抵质押二手车、金银制品、房地产等物品进而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放贷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动产、房地产抵质押业务的寄售行,涉嫌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防范部分寄售行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并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业务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众特别是持牌典当行如发现寄售行有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建议及时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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