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第四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函〔2016〕261号)相关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务类融资工具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融资。但是在互金整治期间,不得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融资,只能从沪、深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市场等全国性交易场所融资。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关于贯彻落实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措施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通知》(粤金监贷监〔2020〕1号)则不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2家银行获得融资。
此外,《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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