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函〔2016〕261号,下称《指引》),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拟发行债务类融资工具的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且须按照《指引》第十六条要求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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