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W在多年前为自己和爱人购买了多份保单,今年7月客户到保险公司柜面提出退保,表示自己不认识保单上的保险代理人,以保险合同不是自己签字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客户保单已连续缴费7年,保单回访及后续缴费变更均为客户本人操作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未发现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故对于客户所提出的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的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在此提示:
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须知等内容,如果认可保险合同,需本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别人代签名。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会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对保险责任是否清楚,以及是否本人签名,客户务必如实反馈,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避免后续保险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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