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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3年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 2023-06-12 10: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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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印发了《2023年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去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提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金融局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汕尾市落实的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政府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聚焦稳预期、稳增长、保民生,以“保障有力、渠道畅通、结构优化、成本降低”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做好我市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工作,结合《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2023年1月,市金融局起草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于2月1日发函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等30家单位意见,其中各县(市、区)等28家单位无修改意见,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对市住建局等2家单位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并根据采纳意见对措施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月2日至2月9日,我局就《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2月27日,我局发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人民银行汕尾中支和汕尾银保监分局的意见,2家单位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对2家单位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并根据采纳意见对措施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措施(送审稿)》。3月1日,我局将《若干措施(送审稿)》呈报市政府审定。4月10日,我局收到市司法局修改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与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共同组件呈报市政府审定。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若干措施》进一步修改,不断完善文稿,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十四条内容: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

(二)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三)支持开发贷款。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四)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六)鼓励运用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文件精神,建立制度流程,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大保交楼贷款投放,做好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七)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

(八)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九)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对于超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2022年和2023年不计入业务调整过渡期,其过渡期相应顺延。

(十)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

(十一)支持开展保函置换预售资金业务。一是鼓励符合开办条件的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资金业务。二是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三是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属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属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四是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做好相关风险管控工作。

(十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限。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适当下放贷款定价及授信审批等权限至地市分支机构,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

(十三)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

(十四)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一是自2022 年8月5 日起,汕尾市银行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二是对于持有汕尾人才凭证或人才房票的,在符合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决议的基础上,推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我市同期同档执行利率上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三是在购房节期间购买一手住房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金融机构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给予一定利率优惠。

四、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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