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为此,《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其中,保险销售前行为与保险销售中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已进入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销售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该负责人表示,《销售办法》的出台,体现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有效增强保险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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