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金融局(办),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市政府七届四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5月20日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七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进一步缓解我市海洋产业经济实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金融平台项目建设)的通知》(汕财外〔2019〕2号)所指的项目资金,用于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产业企业融资进行补贴补助,补贴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汕尾市中小企业<海洋经济>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划转增加为补贴资金),专门用于我市海洋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补贴补助。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补贴开始一年内,补贴资金总额100万元,补贴完毕则不再补贴。如补贴资金总额未补贴完毕可继续补贴,直至资金补贴完。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补贴完后,视产业发展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情况确定是否申请追加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金融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本细则的准入条件,通知向本机构贷款或融资担保的符合条件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收集、审查相关材料,并汇总上报市金融局。
第八条 强化责任追究。合作银行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相关单位的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 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企业的准入条件:
(一)在汕尾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海洋产业中小微企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后次月起(2019年5月)在汕尾市辖区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
(三)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中显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六)重点扶持海洋产业链中的高科技创新企业、海洋捕捞业、海洋养殖业、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科技、海产品销售等,优先扶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补贴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担保费补贴方式:
(一)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对未按期归还贷款或利息的,当期和之后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补贴率及额度:按贷款额一年1.5%给予补贴(贷款周期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时间均摊计算),逐月给付,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增信后获得贷款的,则每年可申请增信担保费补贴。贴费标准为:每年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1%,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四)如企业对贷款贴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额都达到3万元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贴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报流程及要求。各银行机构(含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在本机构贷款或融资担保的符合补贴要求的企业申报补贴资金资料进行收集和审查,将有关材料和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汇总表一份留档备查、一份送开户行作为拨付补贴资金依据、一份送申报银行存档,市金融局在收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补贴资金开户行在收到补贴资金批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依照第九条执行,具体由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把关审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上报。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原则上按月申报、审批、拨付。申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通知、配合符合条件的融资企业做好前期的申请,按照补贴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金融局。申报机构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首次申报资料:
(一)申请表、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高新企业、龙头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并加盖公章;
(五)借款合同、利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通过银行机构互联网渠道贷款的企业如无法下载借款合同等资料的,可由企业写明原因并经贷款银行出具意见作为附件;
(七)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
(八)其它要求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市金融局根据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对上报项目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市金融局将补贴资金由银行专户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按月在每月末将已拨付资金表反馈给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每季度末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金融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新增贷款或发生融资担保业务从2019年5月算起。
附件: 1. 汕尾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补贴申请表
3. 申报补贴资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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