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有关内容,我省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或变更申报材料中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实行审批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及其附件、拟任人陈述书和承诺书,改为提交《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表》原件及其复印件,连同设立申报材料按程序报批。
二、凡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表》(原件一份)向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备案。各地市监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出备案意见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级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三、请各地市监管部门做好取消上述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公司法》(2013修正)、《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6号)、《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2〕28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地市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金融办反馈。
省金融办
2016年5月24日
附件: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表.doc
(联系人:李志聪、林强,联系电话:020-83135613、8313564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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