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汕 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实施期即将到期之际,结合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下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资本市场建设,在 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2019 年 1 月 30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6 月 13 日,科创板正式开板。2019 年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修订后的证券法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科创板、全面注册制等资本市场制度创新,资本市场的韧性在增强,抗风险能力在提高,市场生态更加有效,正处于繁荣发展的难得机遇期和健全体系的关键发展期,此时出台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恰逢其时、恰逢其势。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内容,包含三十二条办法及相关附件。第一章为总则,指出《办法》的出台目的、适用对象、指导思想及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等。第二章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管理与认定,明确上市后备企业的组织管理、认定条件、认定流程、退出机制等内容,对于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或最近一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 万元的,或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或已获得投资机构实缴投资 1000 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照企业自主申报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按照程序申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第三章为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获得投 资机构投资、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运作给予 25 万元至300 万元不等的资金奖励。第四章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企业在境内直接上市、境内间接上市、境外上市、外地企业迁至我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挂牌奖励和首次融资金额 1的融资奖励,每家企业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上市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第五章为上市挂牌、资本运作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明确奖励的申报流程、管理原则及其他相关要求;第六章为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享受的本市有关优先、优惠待遇给予明确,对企业在改制重组、 上市准备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在企业上市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返还,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有关中介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对外地上市企业迁至我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标准。第七章为附则,对文件的实施主体、实施期限、适用范围等进行规定。
三、需说明的情况
(一)本办法与《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下 称“旧办法”)比较的主要变化:
1.明确上市后备企业的组织管理、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退出机制等;
2.细化奖励事项,提高奖励标准,优化奖励结构;
3.明确企业上市后税收返还、中介费补助等具体标准;
4.丰富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内容。
事项 | 旧办法 | 新办法 |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标准 | 无明确标准。 “第二条 加强规划,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势骨干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利润水平较高、成长型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 有明确标准。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汕尾市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 记,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其中一项或以上 的: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最近一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 4.已获得投资机构实缴投资 1000 万元或以上 的企业。 (二)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政策导向、主营业务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优质骨干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 并出具初审意见的; (三)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 | 无。 | 有。 “第九条 融资奖励。在政策期间内,上市后备 企业或上市企业成功获得投资机构以增资形式 实缴投资 1000 万元或以上的企业,按每次融资 金额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 80 万元。 第十条 并购奖励。鼓励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 强,对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 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股改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 改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 最高给予奖励 500 万元,一 次性进行。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 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 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 500 万元; 2. 我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 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 回我市的,给予奖励 500 万 元; 3. 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 回我市的,给予奖励 500 万 元; 4. 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 励资金 300 万元; 5. 市政府对企业在“新三板” 挂牌进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 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6.市政府对在“四板”挂牌 的企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①成功融资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属高新技术企业的。 | 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分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补贴。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600万。 第十四条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十五条 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 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 复享受)。 第十七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 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 100万元、20万元。” |
企业上市后税收返还 | 无。 | 有。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准备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和办理的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增值、变更名称等手续需缴纳的税收,在企业上市后市县级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但其他优惠政策中出现与本规定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
| 无。 | 有。 “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实施期限 | 三年。 | 五年。 |
(二)本办法奖励标准与省内其他地市比较:
1.上市奖励标准较其他地市稍低;
2.与其他地市相比,增加了上市后税收返还和中介费用 补助等内容,奖励补助更全面。
奖励项目 | 汕尾市 | 东莞市 | 汕头市 | 潮州市 |
境内外上市奖励 | 最高600万元 | 最高700万元 | 最高1000万元 | 最高900万元 |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 | 挂牌50万元,融资最高100万元 | 挂牌20-50万元,融资最高100万元 | 挂牌50万元,融资最高50万元 | 挂牌最高100万元 |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 10万元 | 无 | 无 | 最高3万元 |
外地企业迁址本市或市内企业借壳、买壳上市 | 奖励600万元,并 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其他奖励和补贴。 | 奖励 1000 万元, 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 奖励300万元 | 奖励300万元 |
上市后售后返还 | 最高300万元 | 无 | 无 | 无 |
上市后中介费用补助 | 最高300万元 | 最高300万元 | 无 | 无 |
五、政策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 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 号)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