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辖内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效,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汕尾市结合实际,对原鼓励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完善,于2月27日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对辖内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奖励。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以及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请等。其中: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汕尾的,给予奖励500万元;4、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①成功融资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属高新技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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