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保险监管角度对从事“保险产品+养老社区服务”的险企进行政策规范。
《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应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当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三、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
( 二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 120%;
(三)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 B 类及以上;
( 四) 公司治理评估结果 C 级及以上;
(五)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 3 档;
(六) 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 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 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100%;
(八)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五、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六、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一)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二)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 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 四) 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保单 + 养老社区”模式的出现是与中国寿险行业变革方向高度一致的,同时也是保险公司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中的一个解决方案。
第一,借助养老社区场景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销售端的转型升级。关联养老社区的保险产品多为期缴型高价值率产品,有利于产品结构的优化,奠定长期价值增长的基础。
第二,通过“保单 + 养老社区”模式,提前锁定中高净值客户,提高客户黏性及深度开发度,模式升级降低了客户经营难度,同步也为建设高产能、高收入、高质量的销售队伍提供助力。
第三,完全靠养老社区运营,单一实现净盈利的难度较大且周期较长,但“保单 + 养老社区”整体可实现净盈利,因为相关销售的保单带来的利差收入相对可观。
盘点各保险公司对接养老社区的保险产品,基本可以分为四大类:普通年金产品、养老年金产品、传统终身寿险 / 增额终身寿险、其他期缴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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