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有几种形式
《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怎样正确上访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受理和不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不予受理
1、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对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4、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6、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不再受理
已经复核终结备案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问题,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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