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人民政府,红海湾、华侨区管委会:
去年以来,按照省政府在粤东西北12个地级市集中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陆河县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铺开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辖内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筛选一批条件成熟的镇(街道)作为首批试点镇(街道)(其中:市城区不少于2个,海丰县不少于3个,陆丰市不少于4个,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试点个数),全面落实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在规定时间完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建设、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八项行动”:
(一)普惠金融试点建设具体目标任务:
1.建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
2.建成的信用村占试点镇行政村总数达到80%以上。
3.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实现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2000人以上)全覆盖。
4.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
5.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和农民需求,增加创建项目,扩大创建成果。
(二)普惠金融试点建设具体要求:
1.建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设立征信中心机构并挂牌,组建征信中心管理人员团队,有专项运作经费作保障;建立企业与农户征信系统,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公安、计生、农业、社保、供电、通信等多个部门的信用信息,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农户家庭的社会和经济信用信息,并实现定期联网报送。建立相应的征信中心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征信系统的应用;建立征信中心系统正常运行的可持续机制,包括信息报送、数据更新、拓展应用的可持续机制。
2.建成信用村:成立由村“两委”、金融机构、农户代表、乡镇干部组成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进行信用村建设宣传活动和入户采集农户信用数据;对符合评级条件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金融机构根据等级对信用户进行授信评定,对农户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放款;县级综合征信中心将农户信用信息录入县征信中心,并对创建前后村内社会、经济指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报告。
3.设立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金融机构在较大行政村设立有场所、有标牌标识、有宣传栏、有专门人员、有专用制度、有正常运作的服务站(简称“六有”)。
4.设立助农取款点:金融机构要积极设立有统一标牌标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业务范围、统一服务模式、统一服务承诺的助农取款点(简称“五统一”)。
5.开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尝试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包括建立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村级安排产权流转服务专员,并制定农村产权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县内金融机构至少开发两类农村产权抵押的贷款产品,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等。
6.开办“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政府、银行及保险机构形成信贷合作机制,通过使用“保险+信贷”的方式,破解农业融资难题。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和工作机构,明确贷款对象和条件等,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定期检测贷款成本等,按规定时限进行逾期追偿。
7.开办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成立项目领导协调机构,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制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制订资金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担保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创业发展家庭经济。
8.开办金融扶贫贷款:通过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筹措资金,成立县级或镇、村扶贫担保基金,组织农户集体签订诚信宣言、开展“诚信承诺”;镇、村、帮扶干部与贫困户协商,选准、选好发展项目;金融机构以基金为担保或适当贴息,放大一定倍数向贫困户进行授信、审批、放款。
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等的建设,参照《汕尾市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汕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汕尾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分暂行办法》等文件。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全市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
2.实施试点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10月):各县(市、区)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以“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各县政府每月定期统计试点进度情况,市金融工作局每月通报进展情况。
试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求如下:
时间 |
2015年12月底前 |
2016年4月底前 |
2016年7月底前 |
2016年10月底前 |
进度 要求 |
每个试点镇至少2个村开展普惠金融建设; 启动县级综合征信中心建设。 |
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试点镇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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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试点镇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 建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 |
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试点镇行政村总数的80%以上。 |
3.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11-12月):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市妇联、市工商局、人行汕尾中支、汕尾银监分局、汕尾保险协会对各县(市、区)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部署进一步铺开农村普惠金融建设工作。
三、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协调机构,配套必要经费,制定工作方案,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牵头职责,统筹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驻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积极配合落实好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各项工作。
2.加强部门配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需要各行业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氛围,建成一个完整、全面和实用的征信系统,必需整合银行、农业、公安、计生、社保、税务、供电、供水、电信等领域的数据和信息,形成可持续、有更新的系统。
3.加强制度建设。由于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是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项工作要有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制度配套。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对试点县(市、区)的支持措施,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4.加强跟踪服务。按照《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金〔2014〕31号)的要求,市有关部门和人行汕尾中支、汕尾银监分局、汕尾保险协会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制定跟踪服务具体措施,加强对各试点县的跟踪服务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跟踪报告制度,每月上报试点工作进度、定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汕尾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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