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6-27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 政务 > 五公开 > 管理公开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的规定
  • 2021-08-09 09:54
  • 来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

  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统计代码: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主办: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