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交通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