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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 2024-08-08 19: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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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私人小客车合乘系“合乘服务提供者(车主)通过顺风车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车主)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具有互助性、便利性和灵活性,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有效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一是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非营利性,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

  (二)界定合乘平台。明确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

  (三)规定合乘平台管理和服务能力要求。明确合乘平台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信息发布、计费结算等功能,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必须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范:一是核查合乘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进行合乘服务的车辆信息;二是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三是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制度,及时受理、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和有关纠纷;五是合理设定出行成本计算方法及分摊比例,不得设置起步价、返空费,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六是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3次;七是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遵守的要求。一是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且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如实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二是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三是每个合乘计划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四是合乘出行过程应当自觉遵守途经道路的各项交通管理要求。五是同一车辆每天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加强对合乘行为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若干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涉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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