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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以日常客流相对集中、非法营运多发的汽车站、高铁站周边等主要路段、路口和高速公路出入口为整治重点,采取流动巡查和定点蹲守相结合的方式,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1: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粤运汽车总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廖某驾驶粤N0B***小型轿车从市区花园酒店运载2名旅客前往汕尾粤运汽车总站,据现场旅客陈述本次乘车费用30元。廖某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使用粤N0B***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取证,认定廖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廖某此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廖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市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综合执法工作专班移交的粤ND11***出租车司机王某涉嫌在汕尾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一事进行调查,王某称其出租车车辆排序在后,但发现4名乘客准备乘车,便上前跟乘客商量乘坐其出租车。经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廖某此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案例3: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24线海丰县梅陇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粤P37***重型自卸货车从海丰县运载石子前往鲘门镇,经现场检查,该车车厢两侧栏板分别焊接了长度为6.35米,宽度为0.2米的钢板,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经向驾驶员陈某询问得知,粤P37***车辆所有人及此趟运输所得收益人为蓝某,蓝某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经调查取证,认定蓝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蓝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
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旅游城市工作,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及出租车拒载、不打表、议价、拼车和网约车线下揽客、线下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选择合法交通工具,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如遇有非法营运或出租车拒载、议价、不打表、拼车和网约车线下揽客、线下议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请积极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包括车牌号码等信息,以便调查取证)。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对出租车、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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