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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广东省公路条例》
二、案例简介
2022年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第一大队在国道324线原海丰收费站路段执勤时,对粤D13***大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汕头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许某有涉嫌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违法行为。
三、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许某使用粤D13***大客车运载38名乘客往靖西途径国道324线路段被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所有旅客没法提供有效的乘车车票或相关有效证明。已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许某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录像取证并对该车线路牌进行了登记保存。暂扣车线路牌后,该车承包人苏女士情绪激动,在现场又哭又闹,诉说这年头经营大客车不容易,亏本经营,要求给予现场免处罚放行。执法人员见状,迅速控制场面,一方面带苏女士离开客车到处理大厅,另一方面稳定车上旅客整体情绪。到达处理大厅后,苏女士更是大哭并干脆躺在大厅地板上,女性执法员见状上前蹲下劝说,并拿了瓶矿泉水给苏女士喝,随后一起到会议室,再让她坐下来慢慢诉说。在稳定了当事人情绪,倾听了当事人诉说后,执法队员们也发挥集体力量和智慧,众说纷纷,动之以情,使其晓之以理,同时给她一次面对面普法,说理解释。通过这样一番沟通和教育,当事人最终还是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罚,并主动到违章处理大厅缴纳壹仟元整的罚款。
四、法律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典型意义
许某使用粤D13***未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面对情绪激动的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相对人情绪激动基本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接受处罚,他们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是为了维持生计,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行政执法不应该一味追求处罚,应当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而此案件中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充分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相对人切身感受,给予关怀,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以理动情,使其晓之以理,让其心服口服接受了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交通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交通违法行为,更是注重通过说理执法对执法对象的教育、引导与思想转化,真正以理以法约束自己的感情和行为。简单说来,在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再只追求处罚,而是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让暴力执法彻底消失,努力做到让法律的温度通过执法体现出来,让以人为本体现在执法中,让法律的善惠及每一位老百姓。